京將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集體合同是職工最有力的維權工具
目前,該條例立法準備工作已經基本完成,《條例》的征求意見稿近期將報送立法準備工作領導小組。從今年起,北京將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力爭5年內在全市大多數具備條件的企業內推開。根據市總工會公布的數據,目前正在實行工資集體協商試點的西城區,共有65個國有企業和5個非公企業與所屬2萬多名職工的工資協商得到勞資雙方充分認可。勞動法專家左祥琦指出,在勞資糾紛中,勞動者處于弱勢的地位,通過集體合同協商的形式將可以極大地為職工爭取應有的權益。而集體合同的最核心內容就是工資報酬問題的協商。當前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重點是非公有制企業、自主決定工資總額的國有和集體企業以及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企業。要根據各地各企業的不同情況,把企業工資分配中職工最關心的突出問題,作為工資集體協商重點。
■推行工資集體協商是否得力有三個關鍵因素
其實,作為企業方面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考慮,企業往往愿意處于強勢地位,能夠掌握職工的支配權。但是職工作為分散的個體,就將勢單力孤,權益容易遭到侵害。特別是一些從事工作條件艱苦、技術含量低的職工,很可能會任由擺布。
因此,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關鍵在于三個方面:第一,有出色的職工代表,能夠真正代表和維護全體的職工權益,而需要指出的是在集體合同試行辦法中,就已經有了保護職工代表的條款,在集體協商期間以及協商之后企業都不能隨意變更職工代表的勞動合同;第二,集體協商雙方都應該采取正當的手段進行協商,作為職工方也不要利用職工搞集體活動向企業施加壓力,而企業也不要使用不正當手段分化、瓦解職工,雙方應友好地進行溝通;第三,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可以包括工資分配制度、分配標準、分配形式,具體包括最低工資標準、獎懲原則以及獎金提升幅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