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假學歷勞動合同無效
近日,一起企業高管虛假學歷案引起多方關注——假復旦雙學士經理月薪逾萬,用人單位被蒙四年,與學校核對后起訴,追回7萬余元。
【案情簡介】
幾年前,徐女士持偽造的復旦大學雙學士學歷與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保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徐女士在該公司任人事經理兼總裁助理,每月工資9000元,另外,公司還按月支付保密及競業限制補償金給徐女士;徐女士負有在離職后三年內保守公司秘密及競業限制義務。后來徐女士的工資增加到13000元。
去年2月,因徐女士有違紀行為,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與其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約定公司支付徐女士相當于4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替代期工資共計65000元作為全部補償。
去年8月,徐女士持與公司簽訂的《保密、競業限制協議》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2萬余元。9月,公司向復旦大學核實,方知徐女士的復旦雙學士學歷純屬偽造。
公司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反訴,要求確認:1.《勞動合同》《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無效;2.徐女士向公司返還經濟補償金65000元和多得的工資,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但仲裁裁決支持了徐女士主張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請求,裁定反訴已過仲裁時效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在法庭上,公司的代理律師提出,學歷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必備條件,因徐女士提供了虛假學歷,故《勞動合同》等協議均無效,徐女士不但不應得到競業限制補償金,還應返還已收取的經濟補償金及多得的工資,并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判決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認為,了解勞動者真實狀況是用人單位的權利,而如實說明自身狀況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學歷是公司與徐女士建立勞動關系的必備條件。徐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明,在此基礎上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由于《勞動合同》的無效,《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也為無效合同,徐女士理應返還據此收取的補償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資,并應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合計7萬余元。
徐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徐女士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如應聘者提供的是虛假信息,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采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徐女士虛構教育背景,侵犯了公司選擇適當的專業人才擔當相關工作崗位的合法權益,行為構成欺詐,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但需特別提示,作為用人單位應注意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用人單位如不主動向勞動者詢問相關情況,則勞動者不構成欺詐,勞動合同亦不會被認定為無效。(完)

【案情簡介】
幾年前,徐女士持偽造的復旦大學雙學士學歷與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內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保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徐女士在該公司任人事經理兼總裁助理,每月工資9000元,另外,公司還按月支付保密及競業限制補償金給徐女士;徐女士負有在離職后三年內保守公司秘密及競業限制義務。后來徐女士的工資增加到13000元。
去年2月,因徐女士有違紀行為,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與其簽署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約定公司支付徐女士相當于4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個月替代期工資共計65000元作為全部補償。
去年8月,徐女士持與公司簽訂的《保密、競業限制協議》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2萬余元。9月,公司向復旦大學核實,方知徐女士的復旦雙學士學歷純屬偽造。
公司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反訴,要求確認:1.《勞動合同》《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無效;2.徐女士向公司返還經濟補償金65000元和多得的工資,并賠償公司經濟損失。但仲裁裁決支持了徐女士主張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請求,裁定反訴已過仲裁時效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在法庭上,公司的代理律師提出,學歷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必備條件,因徐女士提供了虛假學歷,故《勞動合同》等協議均無效,徐女士不但不應得到競業限制補償金,還應返還已收取的經濟補償金及多得的工資,并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
【判決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認為,了解勞動者真實狀況是用人單位的權利,而如實說明自身狀況是勞動者必須履行的義務,學歷是公司與徐女士建立勞動關系的必備條件。徐女士向公司提供了虛假的學歷證明,在此基礎上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應屬無效。由于《勞動合同》的無效,《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也為無效合同,徐女士理應返還據此收取的補償金及部分多得的工資,并應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合計7萬余元。
徐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徐女士的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如應聘者提供的是虛假信息,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采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徐女士虛構教育背景,侵犯了公司選擇適當的專業人才擔當相關工作崗位的合法權益,行為構成欺詐,勞動合同自始無效。
但需特別提示,作為用人單位應注意勞動者的告知義務是附條件的,只有在用人單位要求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用人單位如不主動向勞動者詢問相關情況,則勞動者不構成欺詐,勞動合同亦不會被認定為無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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