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當前我國種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實施,我國種子行業法律保護體系的不斷地建立健全,種子企業的產業化發展,特別是民營企業有了很大的發展。但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種業的產業化發展仍然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2.1 政企不分的管理體制依然存在 種子法的貫徹實施,使中央及省級種子管理與經營已經分開。但一些地方政府的種子管理與經營機構,形式上已經分設,但未徹底脫鉤,并沒有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對種子公司進行徹底的改制,特別是縣、市級種子管理站和種子經營單位仍然沿用傳統的“兩塊牌子,一套人馬”的體制。在這種情況下,種子管理站和種子公司之間依然存在人員、業務、經濟利益方面的密切聯系,對種子市場產生了負面影響。一是種子市場的地區分割,以及市場信息的失真,導致以信息為導向的現代化經營模式很難生效;種子市場出現不公平競爭,淘汰機制難以發揮作用;種子市場調節供求關系的功能難以正常發揮[7];相關種子行政管理部門的市場監管工作困難。二是在這種體制下,種子公司在政府這把“保護傘”下對改革產生逃避心理,缺乏對日益深化的國有企業改革的認識和響應,導致種子行業的體制改革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整體形勢,也落后于農業許多其它領域的發展L7]。三是政企之間藕斷絲連的狀況,使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對種子產業的宏觀調控政策及發展規劃難以落實。 2.2 種子企業數量多,但規模偏小,產業化程度偏低 我國現有的種子公司大都屬于國有企業,種子經營機構數量多,但規模偏小,行業過于分散,經營范圍較窄、市場化程度不高。一是一些縣(市)級種子公司為了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自我封閉式繁種,這種小、全、散的種子生產活動一方面與雜交種生產要求嚴格隔離、單品種(組合)成片種植的質量要求不相符,所生產的種子質量難以保證;另一方面為了搶占制種基地,種子公司隨意給村社和農戶許愿,哄抬價格,加大了制種單位的投入。在銷售過程中,種子公司之間又相互殺價,自相殘殺,使整個種子市場處在無序競爭的狀態,表現為“短期行為”,不利于種子產業長期生存。二是種子公司的壟斷專營把整個本應完整的種子市場體系分解得支離破碎,各級種子經營單位之間相互干擾,無序競爭,盲目生產,供銷失衡,配送手段落后,售后服務跟不上,整個種子市場處在混亂狀態,規范的市場營銷體系難以形成,市場機制的調節功能受到限制。三是在行政保護下成長起來的中小型種子企業在資金、品種、科研等方面缺乏競爭力,而且企業內部人員素質不一,積極性不高,極不利于龍頭企業發育,也不利于企業抗風險機制的形成,更不能培養出一批具有戰略眼光、知識豐富、精通管理的種業企業家。 2.3 種子科研與經營相脫節 長期以來,我國的農作物品種選育工作主要集中在科研育種單位和高等院校,而種子的生產、推廣和銷售主要由種子公司負責。育種和生產經營相互分離的狀況產生了以下弊端:①科研單位的科研經費主要由國家投入,因而他們對新品種的推廣和科技成果的轉化關心較少,結果導致科研單位的育種者不是根據市場要求確定育種目標,而是以完成課題為主,育種目標的市場針對性不強,而且由于缺乏基地和經費不足,育種成果轉化率低,轉化速度慢。② 絕大多數種子企業沒有自己的科研機構,自主研發能力低,沒有具備市場競爭力的新品種和主導產品,發展后勁不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難以立足。③科研、生產、推廣和銷售長期相互分離,致使科研機構與種子公司雙方之間的利益沖突表現得尤為突出,從事種業的科技人員與經營公司均難以獲得豐厚的經濟回報,既挫傷了科技開發的熱情,又制約了大型種業公司的形成。 2.4 種子市場缺乏規范的監管 我國種子市場的監管一直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在種子市場監管方面,政府是市場的管理者,在治理種子市場和打擊劣質種子生產及經銷活動中,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擔任主要角色。但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大多習慣于事后管理,且只注重管理而忽視服務,種子管理工作的效率難以提高,制造假冒偽劣種子,違法經營,坑農害農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② 種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縣、鄉脫節的問題,導致基層種子市場監管存在盲區,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在基層市場制假、造假坑害農民。例如,有相當一部分種子經營零售戶在農村趕集、走村串戶非法倒賣種子,還通過親戚鄰里關系向其他農民賣種子,假冒偽劣種子大量流入民間,對農業生產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脅,也給種子市場監管部門的管理工作帶來了困難。③一些企業為了搶占種子銷售市場,追求實現利潤最大化,往往通過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等方式來牟取暴利,坑害消費者,種子質量糾紛案頻頻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