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得慢性病影響工作怎么辦?
網友月兒的困惑: 泡病假的問題是個讓企業非常棘手的問題,根據法規醫療期是根據工齡核算的,它與疾病的嚴重程度沒有太大的關聯。可是,尤其是對于一些慢性病,比如腰椎間盤突出這樣大眾化的疾病,也能休24個月嗎?企業到底能夠如何有效的防止泡病假行為?謝謝!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前程無憂上“泡病假”的幾次討論確實引起了不少企業的關注。之前我們都在討論如何預防員工惡意開具不真實病假單的問題,你這次提出慢性疾病員工請假的問題,確實也值得關注。
醫療期是一段員工患病休息的期間,單位不能按提前30天通知或經濟性裁員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對于單位來說,判斷是否屬于醫療期的依據是醫院的相關證明。因此,單位對醫療期的確非常缺乏可控性,遇見慢性疾病更是如此。腰椎間盤突出雖然得的人比較多,但是發病期間確實影響工作,所以醫院建議休息在情理之中,當然屬于醫療期。如果你說的這名員工真的是腰椎間盤突出發病,病休是必須的,這與我們說的“泡病假”不是一個意思。
但是慢性疾病不僅治療期限長,而且判斷是否能夠恢復工作完全要憑醫生的良心。在現在的醫療環境下,病人與醫生是否確實保持誠信真得令人不能放心,即使用阿克之前《員工泡病假怎么辦?》一文中的做法也不容易調查清楚。如果長期的病休確實影響整個團隊的工作,甚至影響公司運營,阿克認為,可以考慮協商解除,去除員工團隊的“壞賬”。
協商解除有多少成本呢?
我們來看一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而此種解除方式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認可1994年《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或以本地法規形式確認的省市還要額外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匯總來看,成本應不高于:未休完醫療期間病假工資+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客觀地說,這筆成本很高。考慮到繳納社保的成本,假設與員工的協商結果低于上述成本的話,對單位就是劃算的。如果該員工勞動合同到期時間不遠的話,也可以考慮一次性支付到合同到期的方式來避免醫療補助費及部分經濟補償金的支出。
當然,有些員工自恃在醫療期,貿然有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或者利用病假到其他單位工作的,公司可以憑證據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醫療補助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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